(2021年1月4日共青團中央組織部發布)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的各項重要要求,提高全團工作部署的落實成效,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有關團內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基層團組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以下簡稱“述職評議考核”),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緊緊圍繞團的根本任務、政治責任、工作主線,壓實基層團組織書記責任,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推動基層團的組織力、引領力、服務力和大局貢獻度協同提升。
第三條 述職評議考核以鄉鎮(街道)、學校、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領域團的基層委員會為重點,逐步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團的基層委員會擴展。團員人數較多的團(總)支部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開展述職評議考核,一般按照團組織隸屬關系,由基層團(工)委書記代表本級團組織向上級團委述職。
第五條 上級團委應根據全團重點工作和本地實際,會同相關黨組織制定基層團組織班子任期目標,確定年度主要工作和述職評議考核重點內容。聚焦落實引領凝聚青年、組織動員青年、聯系服務青年的基本職責,述職評議考核一般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團員青年參與青年大學習,學習黨的科學理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情況;加強團員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面向團員青年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國情和形勢政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法紀教育情況;開展團內集中教育情況;組織引導團員青年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情況等。
(二)加強團組織自身建設和擴大組織覆蓋情況;規范發展團員情況;加強團員日常教育管理,轉接組織關系和流動團員聯系服務情況;團費收繳管理情況;“三會兩制一課”、主題團日等組織生活落實情況;加強黨、團、隊銜接,履行全團帶隊職責情況和推優入黨制度落實情況;全面從嚴治團和團干部隊伍建設情況;“青年之家”建設和發揮作用情況等。
(三)代表團員青年向黨組織和有關方面反映青年利益訴求和推動落實情況;結合團員青年在學習、工作、生活中的現實需求開展服務和活動情況;整合資源幫扶團員青年特別是困難團員青年情況;團員青年對團組織的獲得感等。
(四)組織團員青年圍繞國家重大戰略、本地區本單位黨的中心任務和“急難險重新”工作,開展崗位建功、創先爭優,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情況;組織團員青年開展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社區報到等情況;吸納、培養、推薦青年人才情況;黨組織對團組織的工作評價情況等。
第六條 述職評議考核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開展,可采取現場述職與書面述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基層團(工)委書記要圍繞述職評議考核重點內容,對本級團組織履行職責和工作情況認真述職,客觀總結成績、查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七條 述職評議前,基層團(工)委應向上級團委提交述職報告;上級團委可對下級基層團(工)委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實地考核、深入團員青年了解情況,團員青年滿意度應作為評議結果的重要參考。一般不簡單以查資料、看臺賬的方式進行考核,不單純以開會發文、記錄留痕、信息宣傳數量等評判工作好壞,防止形式主義。
第八條 開展述職評議可以在上級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期間開展;上級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一般以常委會會議、常委會擴大會議或專題工作會議的形式聽取述職。可邀請有關黨團組織、團員青年代表參與評議。聽取述職的上級團委負責人應對述職情況進行點評,重點指出存在的問題和努力方向。點評一般采取“一述一評”的方式進行,也可集中點評。
第九條 上級團委根據實地考核、述職評議和日常掌握情況,對下一級基層團(工)委的工作情況形成綜合評價意見,肯定成績,指出問題。一般按“好、較好、一般、差”確定等次,評價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應占一定比例,防止只表揚不批評的好人主義。綜合評價意見及等次確定后,應向被評議考核基層團(工)委及其同級黨組織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針對述職評議考核中指出的問題,基層團(工)委書記要及時梳理短板弱項、列出問題清單,認真抓好整改落實。上級團委要經常性督促檢查,整改落實情況應列入下一年度述職評議內容。
第十條 注重將評價結果與獎勵懲戒、評先樹優掛鉤,鼓勵團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綜合評價等次為“好”的,上級團組織應給予一定激勵。綜合評價等次為“一般”和“差”的,相關團組織及其負責同志一年內不得參加團內評獎評優,上級團委應約談提醒、限期整改;連續2年評價等次為“差”的,上級團委應建議同級黨組織對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組織調整。
第十一條 各地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對述職評議考核內容、方式、評價等進一步細化量化。
團的市(地、州、盟)以上領導機關要加強對述職評議考核工作情況的檢查和指導,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跨一至兩級參與。
開展述職評議考核工作情況,應及時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
第十二條 開展述職評議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改進工作,必須深入青年全面了解真實情況,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得以開會議、聽匯報、看材料作為主要方式,不得層層寫報告、填表格、建檔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